家裡長輩過世,告別式、塔位、做七一路辦下來,有人花了兩百多萬,也有人簡單火化不到五十萬。到了申報遺產稅時,常有人想把殯葬業者的收據整疊附上去,以為花得越多、能扣得越多。其實這一項的算法跟實際開銷無關,弄清楚之後,比較能把力氣放在真正會影響稅額的地方。

喪葬費是定額,不看收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把「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列為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的項目,條文寫的基準是100萬元;同法第12條之1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達10%以上,自次年起按漲幅調整。財政部最近一次調高喪葬費扣除額是在113年,金額變成138萬元;民國115年發生的繼承案件,財政部已在114年11月27日公告維持不變。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說得很直接:不論實際花了多少,一律以138萬元計算,也不需要附證明文件。換句話說:

  • 喪事辦得盛大,花300萬,扣除額仍是138萬。
  • 喪事從簡,只花60萬,扣除額同樣是138萬。
  • 唯一的例外是被繼承人經常住在國外,或不是我國國民,這時只有在台灣境內發生的喪葬費可以扣。

家屬若還想確認這筆扣除和其他殯葬支出的關係,可以參考喪葬費扣除額的說明。

115年其他要一起減掉的金額

喪葬費只是好幾項減除中的一項。依財政部對115年繼承案件的公告,金額如下:

  • 免稅額:每一件遺產稅案件1,333萬元。
  •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未成年者,按距離成年的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 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每人56萬元。

有兩個條件容易被忽略。第一,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這個人就不適用配偶、子女、父母等身分扣除額,所以拋棄前要先算這筆帳。第二,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等繼承人的財產,要併回遺產總額計算。

一個家庭例子

假設王先生在115年過世,留下配偶與兩名已成年子女,父母都已不在,遺產總額6,000萬元,喪事實際花了90萬元。

  • 減除合計:免稅額1,333萬+配偶553萬+子女2人共112萬+喪葬費138萬=2,136萬元。
  • 課稅遺產淨額:6,000萬-2,136萬=3,864萬元。
  • 這個金額落在第一級,稅率10%,應納遺產稅約386.4萬元。

喪事花90萬卻照扣138萬,等於多減了48萬;反過來,如果花了250萬,超出138萬的部分不會再扣。在10%的級距裡,每多1萬元扣除額只少繳1,000元稅,所以喪事的規模不必為了節稅去調整。

遺產較多時的累進級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採三級累進,課稅級距金額同樣隨物價調整。115年適用的級距是:

  • 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10%。
  • 超過5,621萬元到1億1,242萬元:15%。
  • 超過1億1,242萬元:20%。

把剛才的例子改成遺產總額1億5,000萬元,扣除項目不變,課稅遺產淨額是1億2,864萬元。分段計算:前5,621萬元繳562.1萬;5,621萬到1億1,242萬這一段繳843.15萬;超過1億1,242萬的1,622萬繳324.4萬,合計約1,729.65萬元。也可以用速算方式:淨額乘以20%再減843.15萬,結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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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與繳納的時間

納稅義務人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收到核定通知後,原則上2個月內繳清;一次繳不出現金,可以在期限內申請分期,最多18期,也可以在稅額30萬元以上時申請以實物抵繳。分期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喪葬費這一欄既然是固定數字,申報時真正要花時間的,是把配偶、子女人數、未成年子女的年齡、二年內的贈與這幾件事核對清楚。每一項多算或少算一個人,差的都是幾十萬元的扣除額。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