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從簽約到交屋常要好幾年。真想退出時,先釐清的不是「能不能退」,而是「這次是誰違約」,答案不同,錢的流向完全相反。
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現行版本在2023年6月19日公告、同年7月1日生效。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違反這份公告的契約條款無效;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即使沒寫進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這份規定就是談判底線。
建商違約:買方可以主動解除的情況
- 建材設備被換掉:未經買方同意,以「同級品」名義更換建材,或用附件列舉品牌以外的產品替代;建商能證明是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且替代品價值、效用與品質不低於原約定者除外。
- 工期嚴重延誤:逾期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要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付遲延利息;逾期滿三個月,視同賣方違約。天災或法令變更的影響期間可順延。
- 產權出問題:例如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或承攬人行使法定抵押權,且建商未在交屋日或約定期日前排除。
以上三類屬於「賣方違約」,買方解約時可以主張違約金。另有兩種解約權不以建商違約為前提:
- 登記面積誤差超過3%:土地、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任一項誤差超過3%,買方可解約。
- 貸款不足:建商洽定的貸款核貸金額比約定少,不可歸責雙方且差額超過預定貸款額30%時,雙方可選擇分期攤還或解約;若可歸責於建商又補不足差額,買方有權解約。
15%怎麼算:兩邊方向相反
同一個15%,方向剛好相反:
- 建商違約、買方解約:建商要退還已繳房地價款與遲延利息,另外賠償違約金,比例「不得低於」房地總價的15%。
- 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建商可以沒收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房地總價的15%,雙方並得解除契約。
兩者都有同一道天花板:金額超過買方已繳價款時,以已繳價款為限。除了這兩款之外,雙方不得再另外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用一間總價1,500萬元、已繳自備款150萬元的物件試算:15%是225萬元,但已繳只有150萬元,所以買方違約時,最多被沒收150萬元;建商違約時,買方除了拿回150萬元,違約金也以150萬元為限。至於「我只是不想買了」,應記載事項並沒有一條叫做無條件退訂。拖欠期款的流程是:逾期五日起按逾期期款每日萬分之二加計遲延利息;逾期兩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仍不繳,經書面催繳送達七日內未繳,就進入違約處罰。先與建商協商,通常比單方停繳損失小。
想逐條比對自己的契約,可以參考這份預售屋解約情形與違約金的條文整理。
紅單與換約:想「轉手」來代替解約行不通
想把契約轉賣給別人?平均地權條例2023年修法、相關條文同年7月1日施行後,這條路幾乎被封住:
- 預售屋買賣契約簽訂後,不得讓與或轉售,也不得刊登轉售廣告;例外只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之間,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經地方政府核准的情形,後者全國每二年限一戶。
- 簽約前收的定金單據(俗稱紅單),買方不得轉售,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轉售。
- 違反契約轉售規定,按戶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紅單轉售規定,按戶處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符合例外而辦理讓與時,建商可收取的手續費最高為房地總價的萬分之五;轉給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則免收。
契約解除後,銷售方也須在30日內向地方政府申報登錄解約資訊。
履約保證:保護的是「蓋不完」,不是「不想買」
應記載事項要求每個預售案都要辦理履約擔保,從五種方式中擇一:
- 不動產開發信託:土地與興建資金交付信託,興建資金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
- 價金返還保證:由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用由建商負擔。
- 價金信託:價金存入專款專用帳戶,受益人原則上是建商;建商未依約完工或交屋時,受益權才歸屬買方。
- 同業連帶擔保:與同業同級公司互相擔保,原建商做不完,買方可請擔保公司完成後交屋。
- 公會連帶保證協定:透過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的協定,由其他加入的業者共同完成。
這五種方式處理的都是建商停工、交不了屋的風險;若是買方自己違約,履約保證並不會替你擋下被沒收的那筆錢。簽約時要確認契約勾選的是哪一種,並要求建商附上信託、保證或擔保文件影本,這是應記載事項明定建商要提供的。
行政院消保處在2026年5月公開說明內政部研擬的修正草案,方向是讓買方價金原則上直接存入信託專戶、契約載明專戶名稱與帳號,價金返還保證的範圍以實際存入專戶的價金為限。這份修正要等內政部公告後才生效,簽約時仍以契約當時適用的版本為準。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帶回家對照違約條款與擔保勾選欄;各種方式的差異可再對照履約保證在預售屋與成屋的不同規定。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