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台灣屋主在東京各有一間條件幾乎相同的中古公寓,2026年11月同時以相同價格賣掉。一位是2020年12月28日買進,另一位是2021年1月5日買進,持有時間只差八天,算出來的日本稅金卻可能相差將近一倍。關鍵不在「持有滿五年」那一天,而在日本稅法看的是出售那一年的1月1日。
五年怎麼算:看賣出那年的元旦
日本國稅廳的說明很直接:土地、建物的讓渡所得,以「讓渡那一年1月1日」的所有期間區分。當天所有期間超過5年,屬長期讓渡所得;5年以下,屬短期讓渡所得。租稅特別措置法第31條、第32條把所有期間定義為取得日的翌日起持續持有的期間。
套回開頭的例子:2020年12月28日買進的屋主,到2026年1月1日已持有超過5年,2026年任何一天賣都是長期;2021年1月5日買進的屋主,2026年1月1日還不到5年,整個2026年賣出都算短期,要等到2027年1月1日以後才跨過界線。換句話說,對這位屋主而言,在2026年12月31日賣出與在2027年1月1日以後賣出,適用的稅率完全不同。
兩組稅率拆開看
日本把不動產讓渡所得與薪資等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率依長短期分兩檔:
- 短期:所得稅30%,加上所得稅額2.1%的復興特別所得稅(約0.63%),再加住民稅9%,合計39.63%
- 長期:所得稅15%,加復興特別所得稅(約0.315%),再加住民稅5%,合計20.315%
要注意的是住民稅那一段。日本總務省說明,個人住民稅是對當年1月1日在市町村有住所的人課徵,所得割以前一年所得計算。住在台灣、出售隔年元旦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屋主,日本這邊負擔的主要是所得稅與復興特別所得稅,也就是短期30.63%、長期15.315%。
讓渡所得不是賣價,建物還要扣折舊
稅率乘的是讓渡所得,不是成交價。計算方式是:賣價減去取得費與讓渡費用,再減掉符合條件的特別扣除額。取得費包含當初的購入價款與購入手續費、之後支出的改良費;讓渡費用則是仲介手續費、契約印花稅等為了賣房直接花的錢。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建物部分要先扣「減價償卻」。沒有拿來出租等業務使用的建物,以取得價額×0.9×償卻率×經過年數計算,鋼筋混凝土造的償卻率是0.015,經過年數滿6個月以上進位為1年。若取得費不明,或實際取得費低於賣價5%,可以用賣價的5%當取得費。
用開頭兩位屋主試算(假設數字,自住未出租):買價3,000萬日圓,其中建物1,800萬日圓;賣價3,600萬日圓,仲介等讓渡費用120萬日圓。兩人持有都在5年10個月以上,經過年數都以6年計,減價償卻約145.8萬日圓,取得費約2,854.2萬日圓,讓渡所得約625.8萬日圓。
- 短期(30.63%):所得稅加復興特別所得稅約191.7萬日圓
- 長期(15.315%):約95.8萬日圓
兩者相差約95.8萬日圓,若當年元旦在日本有住所,再加上住民稅的差距,金額會更大。如果想把自己的買進月份、賣出年份與身分代進去看看,可以用日本房產讓渡所得稅試算先抓個數量級。
買方先扣10.21%,隔年申報再多退少補
非居住者賣日本不動產,還有一道現金流關卡。國稅廳規定,向非居住者購買日本國內土地、建物的買方,付款時要先就價款扣繳10.21%並向稅務署繳納;只有個人買來給自己或親屬居住、且價款在1億日圓以下的情況免扣繳。以上例3,600萬日圓計,買方可能先扣下約367.6萬日圓,比長期或短期實際應納的所得稅都多。
這筆扣繳不是最終稅額。非居住者出售日本不動產,原則上要辦理確定申告,申報期間是出售隔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把算出來的稅額與已被扣繳的金額相抵,多扣的部分可以申請退還。非居住者在提出確定申告書之前,必須先選定「納稅管理人」,並向轄區稅務署提出納稅管理人的屆出書,之後稅務署寄發的文件會送到納稅管理人手上;納稅管理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
對讓渡所得的組成還不熟的讀者,可以先看讓渡所得的名詞解釋,再回頭對照自己的買賣契約。
賣之前先確認三件事
- 查清取得日:對照買進時的契約與交屋文件,算出出售那年元旦是否已超過5年
- 備齊取得費與讓渡費用的單據:沒有單據可能只能用賣價5%概算,稅金差很多
- 預留扣繳與申報的時間:買方先扣的10.21%要等隔年申報後才可能退回,納稅管理人也要提早找好
稅率與扣繳結構依各年度法令而定,2027年分起扣繳項目將納入防衛特別所得稅,出售前宜以當年度國稅廳公布內容為準。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