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家庭第一次碰到遺產稅,卡住的不是稅額算不算得出來,而是錢在哪裡。父母留下的多半是房子、土地或股票,銀行存款不多,國稅局的繳款書卻是一筆現金。更麻煩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房子過不了戶就難以出售,想賣房繳稅,又得先把稅繳掉,形成一個死結。
法律為這個死結準備了幾條出路。2026年9月11日總統公布的修正條文,又把其中一條放寬了。
第一條路:先爭取時間
依第30條第1項,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的次日起算2個月內,要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可以在期限內申請延期2個月。如果只是需要幾個月處理定存或變賣有價證券,延期可能就夠了。
第二條路:分期,不再看金額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的人,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重點如下:
- 最多分18期,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換算下來,最長可以把稅款攤在大約3年內繳完。
- 分期不是免息。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實際繳納日止,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舊法規定應納稅額要在30萬元以上才可以申請分期。這次修法刪除了這個門檻,稅額較小但現金同樣吃緊的家庭,也能申請。修正條文另外寫明,修法前發生、尚未結案的案件也適用新規定;但如果舊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比較有利,就適用舊規定。
分期最怕斷繳。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核准分期後任何一期沒有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就移送強制執行。所以申請前要先排好每兩個月的現金來源,別讓一期的延誤把剩下的分期優惠一次收回。
第三條路:拿財產抵稅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的部分申請實物抵繳。可以拿來抵的有兩類:
- 遺產中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例如繼承來的土地、房屋。
- 納稅義務人自己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
但抵繳有上限。若拿遺產本身來抵,而該財產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的時價比死亡日低,可以抵的稅額只算到這項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價值比例的那一部分,不能用一塊難賣的地抵掉整筆稅。
依施行細則,程序大致如下:
- 在核定繳納期限內提出抵繳財產清單,國稅局於收到後30日內調查核定。
- 不准抵繳時,國稅局要說明理由,原則上仍按原期限繳納;若通知送達時已逾期或距期限不足10日,可以在送達日起10日內繳納。
- 核准後30日內,要把移轉登記文件或財產送交國稅局,抵繳的財產會登記為國有。
- 抵繳財產價值低於稅額,差額要補現金,這部分可以再申請分期;價值超過稅額,要等國家處分變價後,依比例退還超過部分,處理完竣起1個月內通知領回。
兄弟意見不合怎麼辦
遺產在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過去常因一人不同意就卡住。現行第30條規定,拿公同共有遺產抵繳,或用被繼承人留下的金融機構存款繳稅,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申請。不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併入遺產課稅的那一部分稅額,修法後改由受贈人負責繳納;這部分不適用多數決,財政部說明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如果有急著過戶的特殊原因,第41條也允許提出確切的納稅保證,或同意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辦移轉再處理稅款。
分期、抵繳與延期各有適用時機,實際案例怎麼搭配,可以參考這篇遺產稅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的說明。以上規定以2026年9月11日公布的修正條文為準,施行細則與申請書表財政部表示將配合修正。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