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過世,喪事、生活費與官司往往同時壓上來。除了向加害人求償,國家另有一筆「犯罪被害補償金」可以申請。這筆錢的規則在民國112年改過一次,很多人手上的資訊還停在舊制,以下用現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把金額、申請順序、期限與救濟管道一次講清楚。
補償金分四種,死亡案件現行定額180萬元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章規定的補償金分四種,金額寫在第57條:
- 遺屬補償金:新臺幣180萬元,給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的遺屬。
- 重傷補償金:80萬元至160萬元,依重傷程度分級。
- 性侵害補償金:10萬元至40萬元。
- 境外補償金:20萬元,適用於在臺設有戶籍的國人,在國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而死亡的情形。
第57條也規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金額,因此以上金額是115年10月時的現行條文數字,申請前仍要確認有無調整。這一章的條文由行政院令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舊制下的補償會受各種減除因素影響,實領金額可能不到180萬元。現行第57條改為定額,條文中明列要從補償金扣除的,只有已先領到的暫時補償金。
「犯罪行為」的範圍包含故意與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不過第50條但書排除了一種常見情形: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給付或補償的案件,不適用犯罪被害補償金。這是排除適用,不是先領強制險、再申請補償金的先後順序。
誰能申請:父母、配偶、子女排第一
遺屬的順序依第53條:
- 第一順序:父母、配偶及子女。
- 第二順序:祖父母。
- 第三順序:孫子女。
- 第四順序:兄弟姊妹。
前一順序有人請領,後一順序就輪不到。同一順序有兩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談不攏的,按申請人數平均發給。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的人,依第56條不得申請。
審議會也可以依第59條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例如被害人對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遺屬與被害人的關係使支付顯有不妥。施行細則第30條舉的例子包括:申請人事實上與被害人關係顯然疏離。
期限:知道後5年、發生後10年
第63條規定,補償金請求權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也一樣消滅。被害時未成年的,仍可在成年後5年內申請。
核准之後也有期限。依第70條,自通知受領之日起超過2年,就不能再領取。
向哪裡申請、多久有結果
依第62條,申請要用書面並附證明文件,向「犯罪地」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提出;境外補償金則向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審議會申請。申請書要寫明申請種類、事實與理由、與被害人的關係、支付方式等事項。
審議會的決定期限依第64條為3個月:犯罪事實明確的,從收到申請書起算;需要參考偵查資料的,從偵查終結或相關偵查作為完結之日起算。
不服審議會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後30日內向高等檢察署的覆審會申請覆議;審議會逾期沒決定,也可在期滿後30日內請覆審會逕為決定。對覆審會的結果仍不服,再於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等不及審議時:暫時補償金最多40萬元
偵查可能拖很久,第68條讓有急迫需要的申請人,在補償決定前先申請暫時補償金,審議會應在收件後2個月內決定,上限依第69條為40萬元。日後正式核定時,會扣掉已領的暫時補償金;如果暫時補償金領得比核定總額多,或申請被駁回,要返還差額或全數。
兩件常被忽略的保障
一是補償金受領權利依第72條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遺屬可以憑保護機構的證明開立專戶存放。二是第73條規定,委託代辦者辦理申請並約定報酬的,約定無效;保護機構及分會本來就應提供申請的必要協助。
另外,被害人家屬向加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時,依第25條可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聲請強制執行也暫免執行費。
審議會設在各地方檢察署,案件該送哪一個常讓家屬卡關,殯葬喵整理了遺屬補償金向哪個審議會申請的對照,可以先確認犯罪地對應的地檢署,再準備文件。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