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停進公共停車場充電,插上槍就去吃飯,回來發現車身被燒焦、充電槍卡死,甚至有人被絆倒受傷。這時候車主腦中第一個念頭通常是「找誰賠」,停車場業者想的則是「我要賠多少」。兩邊的答案,都要從交通部那份管理辦法講起。

法規先替業者設了三道底線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是依《停車場法》第27條之1授權訂定,最近一次修正在2026年3月10日。和事故責任最相關的是第5條與第7條:

  • 充電設施的設備、介面及配件,都要符合國家標準;設置時還要依電業法、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
  • 停車場經營業設置充電設施,應備具監控設備。
  • 現場要有標示牌,寫明24小時緊急應變人員的聯絡方式。
  • 設有充電設施的公共停車場,要依地方主管機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違反這套辦法、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依《停車場法》第38條處負責人新臺幣9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必要時還能處30日以下停業。

對業者來說,這筆罰鍰不算大,真正的財務風險在事故發生之後。

出事當下:先顧安全,再做三件事

若有起火、冒煙、觸電或有人受傷,先遠離充電設備,撥119報火警與救護,需要警方到場再撥110,傷者先送醫。標示牌上的緊急應變人員是業者的義務窗口,不能取代消防與救護。人身安全確認之後:

  1. 撥標示牌上的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請現場人員到場,並記下通話時間。
  2. 拍下充電樁編號、標示牌、車損與周邊環境,也把充電App或繳費紀錄截圖留存。
  3. 書面請業者保全監控畫面。辦法要求業者備有監控設備,這段畫面往往是釐清責任最關鍵的證據。

責任怎麼分:從誰有過失開始

民事求償大致有幾條路,業者的責任範圍會因事故原因不同而改變:

  • 一般侵權:《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造成損害,也要賠償,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
  • 設施本身有問題:第191條規定,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損害,由所有人負責,除非能證明設置或保管沒有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
  • 員工處理不當:第188條,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原則上要連帶負責。
  • 消費關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要求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有危險可能時要在明顯處警告並標示緊急處理方法;違反而致消費者受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能證明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第7條之1則讓企業經營者負擔「已符合安全性」的舉證責任。

能請求什麼?車輛毀損可依第196條請求減少的價額;人身受傷,第193條涵蓋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的生活需要,第195條可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不過,若車主自己操作不當,第217條允許法院依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賠償。

保險在哪個順序出場

業者投保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保險法》第90條規定,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並被請求時,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94條更寫明,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確定後,受害人可以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如果車主有投保自己的車體損失險,也可以先向自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再由保險公司依第53條代位向應負責的一方求償。實際能否理賠、自負額多少,以保單條款為準。

時間也有限制:依《民法》第197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起逾十年亦同。

停車場業者的帳本

站在業者的角度,監控設備與緊急聯絡牌不只是法定義務,也是事故後舉證的工具;保險額度則要對照地方主管機關的規定與場內充電設施規模評估。這部分的實務對照,可以看充電設施的監控、緊急聯絡與保險規定。車主想降低出事機率,下雨天、夜間充電的注意事項整理在這篇公共充電站使用安全須知。

本文為一般法規資訊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責任與理賠,以法院認定及保單條款為準。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