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媽失智之後,家人最先撞上的常常不是照顧,而是錢:定存到期要續約、看護費要從爸媽帳戶付、老房子想賣掉換照護資金。子女就算是唯一的孩子,也不能因為「是家人」就替父母簽約或處分財產。法律上要先過一道門: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兩種宣告差在哪
民法把判斷能力的退化分成兩級。
- 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受監護宣告的人依第15條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選出的監護人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 輔助宣告(民法第15條之1):能力還在,但「顯有不足」。本人仍可自己做決定,只是第15條之2列出的重要行為要先經輔助人同意,例如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以及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處分、買賣、租賃,還有遺產分割與拋棄繼承。
法院審理監護聲請時,如果認為還沒到那個程度,可以直接改為輔助宣告。
可以提出聲請的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等。管轄法院是長輩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或少年及家事法院)。
要花哪些錢
第一筆是聲請費。依司法院公布的家事事件裁判費徵收標準(114年1月6日更新),非因財產權關係的家事非訟聲請,收費新臺幣1,500元;對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同樣是1,500元。
第二筆是鑑定費,由聲請人預納。家事事件法第167條規定,法院原則上要在鑑定人面前訊問鑑定人與長輩本人,鑑定也必須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的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說明更具體:長輩若癱瘓、無法行動而需要醫師到宅鑑定,費用較高;能配合到指定醫療院所,費用較低。實際金額依法院與醫院通知為準,送件前最好先打給管轄法院家事紀錄科問清楚。
這些錢最後由誰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寫得很清楚:聲請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聲請被駁回,才由聲請人自己吸收。也就是說,子女先墊付,宣告成立後可以從長輩的財產支應。
送件時通常要準備:
- 聲請狀
- 長輩、聲請人、擬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
- 長輩的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
- 擬任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親屬系統表
宣告之後,錢也不是想動就動
很多家庭以為拿到裁定就能自由處理爸媽的帳戶,其實民法給監護人設了好幾道限制。
- 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法院裁定時會同時選定監護人,並指定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依民法第1099條,兩人要在監護開始後兩個月內列出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必要時可聲請延長。
- 清冊完成前只能做管理上必要的行為(第1099條之1),例如繳費、保存財產,不宜有大額動作。
- 只能為長輩的利益使用(第1101條第1項)。拿爸媽的錢付爸媽的看護、醫藥費沒問題;拿去繳自己的房貸就不行。
- 買賣不動產要法院許可:代理長輩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把長輩居住的房子出租、終止租約,未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想賣老家支付安養費用的家庭,要把再跑一次法院的時間算進去。
- 不能拿去投資: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的財產投資,只能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法條列舉的標的。股票、基金都不在名單內。
監護人還可以依民法第1104條向法院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依勞力與受監護人的資力酌定;法院於必要時也可以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報告或財產清冊。輔助人只準用其中一部分(民法第1113條之1),例如報酬請求與法院命提出報告;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清冊完成前的行為限制、不得投資與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等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趁還清醒時先安排
如果長輩現在還能清楚表達,也可以考慮意定監護:本人與受任人約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契約要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民法第1113條之2、第1113條之3)。這樣可以由長輩自己決定日後由誰管錢,減少手足之間的爭執。
宣告的類型、各種申請條件與長照資源怎麼銜接,可以先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白話整理,再決定要走哪一條路。每個家庭的狀況不同,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管轄法院。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