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點規則這幾年改過,網路上流傳的門檻不一定是現在的版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在113年5月修正公布,行政院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現行看的是一年內累計的點數,門檻是12點。點數本身不用繳錢,真正貴的是吊扣之後的那段時間。

點數只在當場攔停時才會記

第63條第1項寫明,駕駛人違規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才得依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到三點。也就是說,警察把你攔下來開單,才會記點;測速照相這類逕行舉發的罰單,罰的是錢,不在這條的記點範圍內。同條第2項另規定,同一違規已受吊扣或吊銷駕照處分的,不再記點。

各項違規記幾點,規定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幾個常見例子:

  • 超速但未逾40公里(處罰條例第40條):1點。
  • 闖紅燈(第53條第1項):3點;紅燈右轉(第53條第2項):1點。
  • 超速逾40公里、蛇行或以危險方式駕車(第43條第1項):3點。
  • 違規肇事致人受傷:3點。

細則還有兩個加重規定:自112年6月30日起,初次領照未滿一年的新手,記1點或2點的項目再加記1點;開營業車的駕駛人,部分違規也要加記1點。另外,汽車和機車的點數是分開計算、分開吊扣的。

想先弄清楚哪些罰單會留下點數,可以看這篇違規記點制度說明。

12點、兩個月,以及「二年內兩次」

第63條第3項的門檻是:一年內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照二個月。換算一下,若在一年內被當場攔下闖紅燈四次,每次3點,就剛好碰線。

更重的一層在同一項後段:二年內已經被吊扣兩次,之後再被記點,就直接吊銷駕照。吊扣是暫停,吊銷則要重新考照,而且依第67條還有一段不得考領的期間。

講習可以扣點,但有次數上限

第63條第4項給了一個減壓閥:一年內記點達6點,可以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後扣抵2點。扣抵次數自記點達6點那天起算,一年內最多兩次,也就是最多扣回4點。對已經累積到6點以上的人來說,這是避免碰到12點最直接的做法。

吊扣期間開車,帳單長這樣

吊扣兩個月最大的風險,是覺得「開一下應該沒事」。依現行處罰條例第21條,駕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屬第1項第5款,代價包括:

  • 罰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6,000元到6萬元,機車駕駛人1萬8,000元到3萬6,000元,車子當場移置保管。
  • 駕照:第5款的情形,駕照會被吊銷,不再只是吊扣。
  • 牌照:該車牌照吊扣三個月;十年內第二次六個月,三次以上一年。
  • 再犯:自114年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算,十年內第二次,罰鍰直接按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再按前次金額加罰1萬2,000元。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人:車主。如果車是家人或公司的,同條規定非駕駛人的車主也要依同樣標準處罰鍰,除非能證明已經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的注意義務。把車借給正在吊扣中的親友,自己也會收到罰單。

吊扣和吊銷在後續處理上差在哪裡,可以對照吊扣與吊銷駕照的差別。

值得留意的是,第21條在今年(115年)8月17日又修正公布一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10月10日尚未施行。開車的人與其記住每一個金額,不如記住一件事:點數快到6點時就去上講習,被吊扣時就真的把車停下來。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