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部的同事開公司車去拜訪客戶,一個多月後,行政部門收到一張測速照相的通知單,被通知人欄寫的是公司名稱。這時候真正要決定的不是「誰付錢」,而是「誰該被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把這件事交給車主處理,而且給了一個很明確的期限。

為什麼罰單先寄到公司

照相、科技執法這類案件屬於逕行舉發。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規定,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證明違規者,可以逕行舉發;同條最後一項寫明,這類舉發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車登記在公司名下,通知單自然先到公司。

例外是長期租車。同一項但書規定,租賃期一年以上的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可以直接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也就是說,簽了一年以上合約、且租賃業者有辦理申請的車,罰單可能從一開始就寄給承租的公司或個人,不會繞回租車公司。

期限:應到案日期之前

第8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拆成三步:

  • 受處罰人認為違規應歸責他人,要在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前提出。
  • 必須附上相關證據,以及應歸責人的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是誰。
  • 處罰機關接著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逾期沒辦,就依各該條款處罰原來的受處罰人。

應到案日期怎麼算,規定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一般案件距舉發日三十日,逕行舉發則是四十五日;如果收到通知單時,離應到案日期已不足三十日或已經過期,可以在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細則第36條把要件寫得更具體:證明文件要「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也就是至少要讓處罰機關找得到這個人。

對公司來說,四十五日看似寬裕,但通知單常在舉發後一段時間才送達,再經過收發、轉交主管、查派車紀錄,很容易拖過期限。逾期未辦,罰鍰就落在公司身上。

辨識不出來,公司會付出什麼

第85條第3項規定,逕行舉發的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有過失。公司若沒在期限內指出駕駛人,就是以車主身分承擔該條款的罰鍰。

金額大小看違規類型。依第40條,一般超速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若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就進入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同條第4項還規定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牌照吊扣是針對車輛,第85條第2項也寫明,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不因處分後車輛出租、租賃關係終止等原因而免於執行。對靠車輛跑業務的公司,半年少一台車,代價可能遠高於罰鍰本身。

公司車、租賃車各自要準備哪些文件,可以參考這篇公司車與租賃車的罰單歸屬整理;若是短租或共享汽車,流程與責任分配另有差異,見租車與共享車的違規歸責說明。

派車紀錄比事後追究有用

要在期限內轉歸責,公司手上必須有「當天誰開這台車」的證據。比較實際的做法:

  • 每趟用車都留下駕駛人、時段、里程的派車或借用紀錄,交接時雙方簽名。
  • 指定專人收件,通知單一到就登記應到案日期,倒數處理。
  • 員工到職時就說明交通違規的處理方式,並取得聯絡與身分資料的使用同意,以便提供處罰機關辨識。

公司代墊後,能不能直接從薪水扣

如果期限已過、公司先繳了,常見的念頭是從下個月薪水扣回。這裡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6條則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是否、以及如何向員工請求,屬於勞雇之間的另一件事,最好事先在工作規則或用車規定中寫清楚,並取得員工同意,而不是事後單方面扣薪。

說到底,最省事的路仍是第85條本身:在應到案日期前把駕駛人指出來,讓通知直接寄給真正開車的人。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