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租車位停了半年,某天取車發現車門一道長長的刮痕,收費亭旁的告示寫著「本場僅出租車位,車輛損失概不負責」。這句話其實只說對了一半。

「不負保管責任」後面還有但書

交通部在2001年1月29日公告《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和車主最有關的是第五點「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中的兩款:

  • 第(四)款: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業者對停放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因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造成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時,不在此限。
  • 第(六)款:場內各項停車設施,業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使用人因使用設施發生意外或遭毀損時,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業者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只租車位、不保管車」是合法的基本設定,但業者自己有過失,或是場內設施出問題,例如機械車位故障夾傷車體、柱子上外露的鐵件刮傷車門,就不能用一張告示全部推掉。第(六)款的但書,用語和《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但書幾乎相同。若以第191條類比,賠償是原則、免責是例外,設施造成的損害,較可能要由業者說明自己沒有欠缺,而不是由車主證明設施有問題。

告示寫得再滿,也蓋不過公告

這份公告的效力來自《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違反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應記載的事項就算沒寫進契約,也仍然構成契約內容。第12條另規定,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條款無效。

要注意,這份公告規範的是停車場的租用契約,所附範本以停車月票卡、回數票卡為例。它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還包括幾件事,簽約或取車時可以順手對照:

  • 投保意外責任險,並公告投保金額。
  • 設置消費者服務專線。
  • 停車場因故無法提供車位時,使用人可申請退還停車費及所受損失。
  • 不得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不得約定業者可以片面更改契約內容,管轄法院約定也不能排除小額訴訟的管轄規定。

公告所附的租用契約範本第十一點另寫到,計時、計次停車場應將契約內容公告於入口明顯處;這是範本條文,不屬於上述應記載事項本身。

如果爭議出在計費、感應異常或停不到車位,另見停車計費爭議的處理方式。

發現車損後,按順序做這幾件事

  • 先別把車開走,拍下車損、車位編號、周邊設施與入口告示。
  • 通知現場管理人員,留下時間與對話紀錄,並要求保存監視器畫面。
  • 保留月票契約、停車票卡或繳費紀錄,證明你和業者之間有租用關係。
  • 失竊或疑似遭人破壞時報警,取得報案證明。

協商不成,《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可以向業者、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業者應在15日內妥適處理;沒有下文,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仍未解決,第44條還有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申請調解。完整的蒐證與求償步驟,都整理在停車場車損與失竊的責任整理裡。

自己的保險是另一條路

停車場投保的是意外責任險,依《保險法》第90條,責任保險是在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才理賠;如果查不出肇事者,或業者確實沒有可歸責之處,能補上缺口的往往是車主自己的保單。先翻出保單條款,確認停放中被刮、原因不明的損害與失竊是否在承保範圍內。

理賠後也不必擔心便宜了停車場。《保險法》第53條規定,保險公司賠付後,可以在賠付金額範圍內代位向應負責的第三人求償。車主先拿到修車錢,責任歸屬交給保險公司去追,往往比自己和業者僵持更省時間。

以上為一般資訊整理,不是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仍以契約內容與法院認定為準。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