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完父親的後事,整理遺物時才發現信用卡帳單、銀行催繳信一封封寄來。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要不要趕快拋棄繼承」。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知道現行民法已經替繼承人設了一道底線,而拋棄與不拋棄之間,差的不只是要不要背債,還有程序負擔與家族中誰會接手。
現行原則:還債以拿到的遺產為限
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同條第2項接著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多位繼承人之間,對外也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即使什麼都不做,一般情況下也不必拿自己的薪水、存款替父母還債。不過有兩個地方容易被忽略:
-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拿到的贈與,視為所得遺產。死前兩年過戶給子女的房子或匯給子女的錢,仍會被算進償債範圍。
- 限定責任不等於可以隨意處理遺產。
陳報遺產清冊:比例清償的規則
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會公示催告,請債權人在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報明債權,之後按各債權數額比例,用遺產分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沒有陳報清冊,仍然要按比例用遺產償還。如果違反這個規則,例如先把遺產全部還給其中一家銀行,其他債權人沒受償的部分,可以向繼承人主張,而且這時的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外)。限定責任的保護,前提是遺產處理得公平透明。
拋棄繼承:三個月、書面、向法院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要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管轄法院是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拋棄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等於從頭就不是繼承人。
程序費用方面,非訟事件法第14條原定非財產權聲請為1,000元;司法院公布的家事非訟收費標準,自114年起依臺灣高等法院提高徵收額數,列為1,500元,臺南、花蓮等地方法院的拋棄繼承裁定也以1,500元計收。
用一個假設情境比較
假設父親留下存款50萬元,另有200萬元的卡債與信貸,子女兩人。
不拋棄、依限定責任處理
- 50萬元存款按比例分給各債權人,子女自己的財產不受追償
- 需要清點遺產、處理債權人申報,有一定的時間與文書成本
- 若之後發現遺產其實多於債務,清償後剩下的歸繼承人
拋棄繼承
- 子女不取得任何遺產,也不參與清償程序
- 第一順序親等近的人都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也就是孫子女;先順序全部拋棄,則輪到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因他人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人,也要在知悉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決定是否拋棄
財務上的關鍵差別在這裡:遺產明顯不足、又不想處理清償程序時,拋棄比較單純,但要提前告知下一順序的親屬,避免孫子女或叔伯在不知情下被捲入。遺產與債務孰多孰少還不清楚時,限定責任保留了「清償後還有剩」的可能。
另外,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也就不在用遺產清償債務的範圍內。
期限從「知悉得繼承」起算,不一定是死亡當天;可以先用拋棄繼承期限計算工具確認截止日,再對照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觀念差異。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