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月拿到公司給的扣繳憑單,如果發現上面的「給付總額」比自己把12張薪資單加起來的數字少了一截,加班費是最值得先查的一項:它有一部分依法不算薪資收入,從頭到尾不進課稅範圍;另一部分則和本薪一樣要繳稅。分界點,是一個以「小時」計算的門檻。

法源:不超過標準的加班費,不算薪資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把薪資所得的範圍寫得很寬,薪金、津貼、獎金都算在內,但同一款也明文排除「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所謂規定標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引用財政部1985年的函釋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第32條的限度是一天連同正常工時不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超過46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事業單位,可放寬到每月54小時,但每三個月合計不超過138小時。

換句話說,免稅看的是「時數」有沒有落在法定範圍內,而不是加班費總共領了多少錢。

超過的那幾小時,才要併入課稅

財政部的例子很具體:員工一個月在正常工作日加班49小時,其中46小時的加班費免稅,超出的3小時加班費併入薪資所得。如果同月又在國定假日上班8小時,只要加班費符合勞基法標準,這8小時仍然免稅,因為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出勤的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

另外,勞基法第36條規定,休息日出勤的時間要計入第32條的延長工時總數。所以週六若是休息日被叫回公司,那幾個小時要算進每月的延長工時裡,不能漏算。

用一個假設的數字估算:平日每小時工資250元,前兩小時加班按勞基法第24條至少加給三分之一,每小時約333元;若超出上限的3小時都落在這個費率,併入薪資的金額大約1,000元。真正的稅負,還要看全年所得落在哪個稅率級距。

每月固定發的「加班費」,其實是津貼

有些公司不管當月有沒有加班,都在薪資單上列一筆固定金額的加班費。財政部的說明是:不論有無加班或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的加班費,性質屬於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能適用免稅規定。名目寫加班費,不代表稅法上就是加班費。

每月扣繳與年底憑單怎麼對

每月發薪時,公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兩種扣法,由員工選定:填寫免稅額申報表、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直接按全月給付總額扣5%。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未填免稅額申報表者按5%扣;按月給付的薪資若當月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免扣。扣繳的對象是依法應課稅的薪資,免稅範圍內的加班費既然不算薪資收入,也就不在扣繳基數裡。

年度結束後,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公司要在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並在2月10日前交給員工;1月若遇連續三天以上國定假日,期限分別延到2月5日與2月15日。員工再於5月申報上一年度所得。

核對時,可以把全年薪資單上的給付全部加總,再扣掉免稅加班費,以及自願提繳、在每月工資6%以內的勞工退休金,看看是否接近憑單上的給付總額。差距明顯時,先回頭看是不是有哪個月的平日加班超過46小時、休息日時數有沒有算進去,或公司把固定津貼也當成免稅加班費處理。

加班時數與費率可以用加班費試算工具先算一遍;免稅門檻與常見問題,可再對照加班費要繳稅嗎?免稅上限怎麼看。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