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舊房子、再買一間自己住,賣屋時繳的稅有機會退回來,這就是一般說的「重購退稅」。麻煩在於,換屋時通常會碰到兩種稅:土地增值稅和房地合一稅。兩者各有一套重購規則,法源不同、日期怎麼算不同、退多少的公式也不同。把兩套混在一起想,最常出錯的就是日期。
土地增值稅:看的是公告土地現值,不是成交價
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新購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而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掉已繳土增稅」的餘額,就可以在已納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地價的部分。先買後賣也適用,同樣是兩年。面積上限是都市土地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七公畝;出售前一年內曾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不適用。
這裡的「地價」,第36條講得很清楚: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也就是公告土地現值,不是你跟買方談定的總價。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舉過一個例子:賣出的土地現值100萬元、繳了增值稅30萬元,新買的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30萬元全退;新地現值80萬元,退10萬元;新地現值低於70萬元,一毛都退不到。
所以換到總價更高、但土地持分小或公告現值較低的房子,土增稅這邊可能退得很少,甚至沒有。
房地合一稅:看的是成交價,按比率退
房地合一稅的重購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並依第14條之5繳了稅,從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以在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退還已繳稅額。先買後賣的人,則在賣舊屋申報時直接按同樣比率扣抵,不超過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例子:舊屋賣1,500萬元、繳房地合一稅80萬元,兩年內買進1,200萬元的新屋,可退64萬元,也就是80萬元乘上1,200除以1,500。換大屋可全數退還或扣抵,換小屋就按比率打折。
自住的認定比土增稅嚴。依稅務入口網問答,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要在新、舊兩間房子都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舊屋出售前一年內不能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配偶一方賣、另一方名義買,也可以適用。
「差一天」差在哪裡
兩套都說「兩年」,起算日卻不一樣。
- 房地合一稅: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新舊兩邊的登記日差距要在兩年以內。
- 土地增值稅:一邊以完成產權登記日起算;另一邊若在訂約後30日內如期申報,以立契日為準,逾期申報則改以申報日計算。
稅務入口網的例子是:A地在109年4月1日完成登記,111年3月4日簽約買B地,若在111年4月2日前申報就在兩年內;拖到4月3日以後才申報,就不能辦重購退稅。同一筆交易,房地合一稅可能還在期限內,土增稅卻因晚一天申報而落空。
退了稅之後,五年內動不得
兩套都有五年的回收條款。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起五年內再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要追繳原退還的稅款;稅務入口網也提醒,戶籍至少要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則規定,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換句話說,新家五年內出租、轉手,退回來的錢就得吐回去。
換屋除了這兩筆稅,還有仲介費、代書費、貸款與搬家成本要一起算,可以參考這份換屋成本總盤點。兩套重購退稅的條件逐項對照,整理在換屋重購退稅的兩套規則。簽約前先把兩邊日期排進行事曆,比事後補救容易得多。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