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結算特休,有人剩三天,有人剩十幾天。這些沒休掉的日子,法律上不是「過期作廢」,而是要變成一筆工資。問題在細節:一天值多少錢?如果年底剛調薪,用新薪水還是舊薪水?跟公司說好遞延到明年,明年再結算時又怎麼算?

法律的底線:沒休的天數,雇主都要付錢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部的問答說得更直白: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同一則問答也指出,特休未休工資是法定義務,雇主若擅自以年終獎金替代,已違反勞基法。違反第38條,依第79條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一日工資:看「前一天」或「前一個月」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把計算方式寫得很具體:未休日數乘以一日工資。一日工資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月薪制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除以30。

幾個常被誤會的地方:

  • 用的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當月加班費不算進去。
  • 月薪一律除以30,不是除以當月實際天數或工作天數。
  • 基準時點是年度終結或離職前的最後一個月,不是全年平均。若最後一個月已經調薪,就用調薪後的薪水算。

假設月薪4萬5,000元,年度終結時還有5天沒休:45,000除以30等於1,500元,乘以5天,應發7,500元。

至於「年度終結」是哪一天,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年度可以是到職週年制、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曆年制,或學年度、會計年度等雙方約定期間;年度終結就是這個期間屆滿那一天。

遞延到明年:金額鎖在今年

第38條第4項但書允許勞雇雙方協商,把今年沒休完的天數遞延到下一年度。施行細則對遞延有兩個重點:

  • 遞延的天數,明年請特休時優先扣除,先用掉舊的再用新的。
  • 如果到了明年年度終結或離職時,遞延的天數還是沒休完,要發的工資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的基準計算。

換句話說,遞延天數的價值鎖在今年。如果明年調薪,那幾天仍按今年年底的日薪計算;遞延對勞工較有利的情況,是確定明年真的會休掉。

什麼時候要拿到錢

年度終結的部分,要在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或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離職時的部分則依施行細則第9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另外,勞基法第38條第5項要求雇主把每年特休期日和未休日數所發工資數額記載在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施行細則規定這份通知要在前述發給期限前送出,可以是紙本或電子形式。

勞保與平均工資

這筆錢會影響其他帳。勞工保險局說明,前一年度未休特休發給的工資應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勞保與就保投保薪資。

平均工資方面,勞動部說明:離職時才領到的未休特休工資,屬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年度終結發給的部分,有多少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這會影響資遣費或退休金的計算基礎。

想先估算自己今年的特休天數與折算金額,可以用勞工喵的特休試算;遞延和離職結算的規則,則整理在特休沒休完可以換錢嗎?折算規則說明。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