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兩三年後才收到徵集令,是不少94年次以後役男的處境。入伍前最常被問的一句是:「位子會不會被別人坐走?」接著才是錢的問題:回來之後特休從幾天算起、萬一被資遣要怎麼算、勞退帳戶會不會空一年。這幾件事各有規定,混在一起看容易誤會。
位子要保留,但報到有期限
兵役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國民在營服役期間,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兵役法施行法第42條把退伍後的程序寫得更具體:原本任職的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仍存在者,依原有職位年資復職;公司已經不存在,或入營前原本沒有工作,則由主管機關優先安置或輔導就業。
這裡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期限。同條規定,就業者應依事業機構通知的報到時間按時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就視為自行放棄。退伍日一確定,最好主動和人資約好回去的日子;不確定哪天退伍,可以先用退伍日倒數試算抓出大概時間。
很多人擔心沒先辦留職停薪會不會吃虧。勞動部公布的1992年勞委會函釋說得很清楚:勞工接到徵集、並已向雇主表示將入營之後,權益就受兵役法保障,役畢回原單位的年資照相關函釋處理,不以事先辦妥留職停薪為前提。保險起見,告知最好留下書面或訊息紀錄。
年資怎麼接:前後相連,中間這一年另看
勞動部公布的另一則1993年函釋,交代了這個問題的來龍去脈。1956年內政部的解釋,是把在營服役期間視為原機構的服務年資,與入營前銜接合併計算;勞基法施行後,內政部在1986年改變說法,只對該函發布前、或事業單位適用勞基法之前就已在役或已役畢的勞工,維持服役期間仍算原機構年資的處理。
依這個脈絡,現在入伍的上班族,入營前累積的年資會保留,退伍復職後接著往下算;服役這一年本身,函釋並沒有要求一般民營企業計入。公司若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願意把這一年算進去,對勞工自然更有利,入伍前值得問一句。
公營事業是例外。1998年勞委會函釋指出,適用勞基法的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與司法院釋字第455號解釋,軍中服役年資可以採計為退休年資,休假年資也應一併計入。
特休:從離開時的那一格往下數
勞基法第38條的特別休假依繼續工作年資分級:滿6個月3日、滿1年7日、滿2年10日、滿3年14日、滿5年15日,滿10年後每年加1日,最多30日。
舉例來說,入伍前已在公司做了2年3個月,當時特休是10日。服役一年回來,若服役期間不計,年資從2年3個月接續,要再工作9個月才滿3年,升到14日;若公司約定服役期間併計,回來當下就已經超過3年。兩種算法差的不只是天數,還有升級的時間點。
資遣費與勞退:少一年就少半個月
適用勞退新制的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遣費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計,最高6個月。服役這一年若不計入年資,日後若遭資遣,這部分就少算約半個月平均工資。
退休金帳戶則不會整年空白,但提繳的人換了。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規定,勞工入伍服役時,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復職時再申報開始提繳。服役期間,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的人,依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由政府主辦機關按每月薪額與加給總額提繳6%,存進同一個勞保局個人專戶。差別在於提繳基礎是軍中待遇,不是原本的月薪。
入伍前跟公司確認三件事
- 以書面告知入營日期,並確認退伍後報到的方式與時間。
- 問清楚公司是否願意把服役期間併計年資,這會影響特休與資遣費。
- 確認人資會在入伍與復職時,向勞保局辦理停止與開始提繳。
退伍令由誰核發、什麼時候拿到,可以參考義務役退伍流程與退伍令說明。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