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時對方說「簽張本票當保障就好」,買車分期或租車時合約後面也夾了一張本票,很多人簽下去時沒多想,覺得只是備而不用的擔保。真正吃到苦頭,往往是某天收到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才發現對方不用打一場完整官司,就可能拿著裁定去查封薪水或存款。

為什麼本票比借據「快」

一般借據要討債,債權人得先起訴、等判決確定,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本票不同,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張裁定走的是非訟程序,管轄法院是票據付款地的法院。

一張有效的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要寫明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並由發票人簽名;簽名也可以用蓋章代替。沒寫到期日的,視為見票即付;沒寫受款人的,拿著票的人就是受款人。換句話說,到期日、受款人沒填,法律另有補充規定,票仍然有效;但前面那幾項少了任何一項,依第11條,這張本票原則上無效。

執票人要花多少錢

本票裁定的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按票面金額分級。臺灣高等法院與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自2025年1月1日起,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原額加徵十分之五,依司法院公布的標準表,目前的費用是:

  • 未滿10萬元:75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1,5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4,500元

拿到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財產權案件的執行費是每百元0.8元,未滿5,000元免徵。以一張50萬元的本票來算,聲請裁定1,500元,強制執行費4,000元,對執票人而言門檻並不高。

這正是簽本票的財務風險所在:對方取得執行名義的成本低、速度快,壓力會很直接地落到發票人的薪資與帳戶上。

時效:3年,不是永遠有效

依票據法第22條,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算3年不行使就因時效消滅;見票即付的本票,則從發票日起算3年。如果本票經過背書轉讓,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期間只有1年。

時效消滅也不代表完全脫鉤。同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的債權因時效消滅後,執票人仍可在發票人所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償還。

收到裁定,先分清楚是哪一種爭議

裁定送達後,有兩條截然不同的路:

一、對裁定本身不服 依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42條,因裁定權利受侵害者可以抗告,期限是裁定送達後10日的不變期間,抗告費用依標準表為1,500元。

二、主張本票是假的,或欠款根本不存在

  • 本票是被偽造、變造的: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可以在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提出起訴證明後,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執票人可以提供擔保繼續執行。
  • 本票是真的,但主張債務已清償、從未借款、或約定的條件沒有發生:同條第3項規定,這種情形也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要停止強制執行,必須向法院聲請並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

第二種情形最常被誤會。很多人以為向法院寫信說明「我已經還清了」就能擋下執行,但法條給的路是另外起訴;不提擔保,執行程序就可能繼續進行。

不同期限、該準備的轉帳紀錄與對話截圖,可以對照收到本票裁定的處理步驟與證據清單;若還在搞不清楚寄件人是誰、是否已經過了期限,本票裁定是什麼、誰寄的、有沒有期限整理了兩種身分各自的下一步。

簽之前就該問的三個問題

  • 這張本票擔保的是哪一筆債務?合約上有沒有寫明,清償後要返還或銷毀本票
  • 票面金額是否等於實際欠款,有沒有約定利息與違約金另計
  • 到期日是否空白?空白就視為見票即付

清償後務必把本票拿回來,或取得書面的清償證明。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原則上不能拿自己與執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去對抗後來的執票人,除非對方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也就是說,本票若被轉到第三人手上,你對原債權人「早就還清了」的主張,未必擋得住新的持票人。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