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胃藥,看診領藥時櫃台收一筆錢,自己到藥局買一盒又是另一個價格。很多人以為是藥局賺太多,其實兩邊根本不是同一套價格:一邊是健保付給醫療院所的「支付價」,一邊是民眾自掏腰包的零售價,中間還夾著一筆「部分負擔」。把這三個數字拆開,家裡的醫藥支出就比較好估。

健保支付價:是健保付給院所的錢,不是你付的錢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健保署會同相關機關、專家學者、被保險人、雇主與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共同擬訂,報衛福部核定發布。醫院、診所或特約藥局開出健保藥品之後,依第62條按這份標準向健保署申報藥費。

換句話說,支付價是健保與院所之間的結算價格。民眾在櫃台看不到它,也不會照它付錢。

藥價為什麼會一直往下調

健保法第46條要求健保署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價,而且藥品過了專利期,第一年起就開始調降,五年內逐步調到合理價格。

細部做法寫在《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114年4月26日):

  • 直接賣藥給醫療院所的藥商,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20日內,要向健保署申報上一季的實際銷售量與金額,金額須扣除折讓、贈品量也要算進去。
  • 除了剛過專利期五年內的藥品以外,其餘藥品若當年藥費超出預設目標,每年檢討一次,新價格在次年3月1日前公告、4月1日生效;沒有超標時改為每二年檢討一次。
  • 剛過專利期五年內的藥品則按季檢討,依專利到期的季別分別在1月、4月、7月、10月生效。
  • 調價也有底線,例如錠劑與膠囊的下限價是每顆1元。
  • 若有明確事證顯示藥商或藥局賣價低於支付價一半,且符合品項數與金額門檻,健保署要啟動機動調查。

所以藥價差(支付價與院所實際進價的差距)會被定期的市場調查慢慢擠壓,這是制度設計。

藥局架上的價格,為什麼健保管不到

《藥事法》第8條把製劑分成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而健保法第51條第4款明定,成藥與指示藥品不列入健保給付。

這就是落差的來源:你在藥局架上自己挑的指示藥或成藥,本來就是自費購買,價格不在健保支付標準的範圍內。即使成分和醫師開的藥一樣,只要不是經由健保處方取得,就沒有健保補貼。

處方藥則另有門檻。藥事法第50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的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想省一趟門診直接到藥局買處方藥,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看病領藥時真正要付的:藥品部分負擔

民眾拿健保藥時付的是部分負擔,現行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基層診所與地區醫院藥費100元以下免收、上限200元;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藥費100元以下收10元、上限300元。兩類院所藥費101元以上都按20%計收,藥費每增加100元,部分負擔增加20元。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要每次開藥28天以上,第2次以後的調劑才免收藥品部分負擔;開藥27天以下,每次調劑仍要繳。

有一點常被忽略:在醫學中心看診拿處方箋,再到住家附近的健保特約藥局領藥,部分負擔仍按開處方那家醫院的層級計算,不會因為換到藥局就變便宜。

把帳算清楚的三個習慣

  1. 慢性病穩定的人,請醫師評估能否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確認每次開藥天數達28天,第2次以後的調劑才不必再付藥品部分負擔。
  2. 小病先找基層診所,藥費100元以下的處方在診所與地區醫院不收藥品部分負擔,在大醫院則至少10元。
  3. 自費買藥前先分清楚它是指示藥還是處方藥,指示藥能自己買,但不會有健保補貼。

如果想把「支付價、藥局售價、自付額」三個名詞一次對照清楚,可以參考藥品喵整理的健保支付價與藥局售價差異說明,再對照自己的收據逐項核對。

藥費看起來零碎,一年累積下來卻不是小數目。弄懂誰在付錢、按什麼價格付,比單純比價更能控制支出。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