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貨時閃到腰、工地被重物砸傷、外送途中摔車,醫師開了三個月不能工作的證明。接下來每個月房租、房貸、孩子學費照樣要付,最實際的問題是:這段期間的收入從哪裡來?答案是兩個來源疊在一起,一個是雇主,一個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兩者怎麼互相扣抵,決定了誰付多少。
第一層:雇主要補足原本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施行細則第31條定義原領工資: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月薪制則以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作為一日工資。罹患職業病者,若這樣算出來低於平均工資,就以平均工資為準。
這筆補償要在發給工資之日給付,跟平常領薪水同一天。醫療滿兩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可以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免除後續的工資補償責任。
請假方式也有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職災還沒認定前,可以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用完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予同意;認定為職災後,再改以公傷病假處理。
第二層:職災保險的傷病給付
同一部法律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4日起可以請領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3個月起按70%發給,最長2年。勞保局的說明換算成日數:前60日按平均日投保薪資全額,超過60日按70%。
平均月投保薪資,是發生事故當月起往前6個月的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下限是最低工資(2026年為2萬9,500元),上限7萬2,800元。
很多人擔心:公司已經照原薪補償了,還能不能領傷病給付?勞保局的答覆是可以。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給的原領工資補償屬補償金性質,不是「原有薪資」,所以仍可請領;但雇主先付的補償,可以依規定抵充。職保法第90條也寫明,雇主若在勞工請領保險給付前已先付了補償,勞工領到保險給付後,雇主可就抵充金額請求返還。
抵充之後,誰負擔多少
簡單說,勞工在整段期間應該拿到的總額,是原領工資;保險給付能抵掉其中一部分,剩下的由雇主補。用假設數字看比較清楚:月薪5萬元,因職災90天不能工作,原領工資一天約1,667元,90天合計15萬元。
- 如果投保薪資如實申報5萬元:第4到第63天領全額、第64到第90天領七成,傷病給付合計約13萬1,500元,雇主要補的差額約1萬8,500元。
- 如果公司只用4萬元申報:同樣天數,傷病給付只剩約10萬5,200元,雇主要補的差額變成約4萬4,800元。
兩種情況,勞工依法拿到的總額都一樣是15萬元;差別在雇主。投保薪資低報,保費是省了,出事時要自己掏的差額反而變大。前3天沒有保險給付,那段期間的工資補償全由雇主負擔。
風險在於,雇主不付或拖延時,勞工手上只有保險那一份,家庭現金流就會直接出現缺口。以上例來說,若公司低報又不補差額,三個月少拿的是4萬多元。月薪超過職災保險上限7萬2,800元的人,就算公司如實申報,保險也只算到上限,超過的部分同樣要靠雇主補。
低報有罰則,權利有時效
職保法第17條要求投保單位按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依第98條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保險人也可以依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
時效要記清楚:勞基法第61條規定,第59條的補償請求權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且不因離職受影響;職災保險給付的請求權則是5年。對補償或抵充金額有爭議,勞保局建議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
受傷後的流程,從請假、申請給付到爭議處理,可以用勞工喵的職災流程導航依情境查;雇主補償和各項保險給付的全貌,則整理在發生職災怎麼辦?雇主補償與職災保險給付概覽。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