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想到遺產,直覺是「先算總額,再由配偶和子女平分」。但如果夫妻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制,一方過世時,順序其實是倒過來的:活著的配偶可以先從婚後累積的財富中拿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剩下的才是遺產。這筆錢在報遺產稅時也能整筆扣除,金額可能遠大於553萬元的配偶扣除額。

法律先拆夫妻財產,再拆遺產

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財產制。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就消滅,這時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換成白話,就是一道減法再除以二:

  • 先算過世一方的婚後財產減婚後債務。
  • 再算生存配偶的婚後財產減婚後債務。
  • 兩者相減後除以2,就是生存配偶可以請求的金額。

財政部的例子是:先生過世時婚後財產900萬元,太太婚後財產400萬元,太太可以主張(900萬-400萬)÷2=250萬元,這250萬元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哪些財產不能拿來分

並不是名下所有東西都算數。第1030條之1明列兩類除外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也就是說,先生從父母繼承來的土地、親友贈與的現金,不列入分配。婚前財產本身也不算,但婚前財產在婚姻期間生出的孳息,依第1017條視為婚後財產;分不清是婚前或婚後的,推定為婚後財產。

另外有兩個防止「搬錢」的設計。第1030條之3規定,一方為了減少他方的分配,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婚後財產的,要追加計算回來。而第1030條之1第2項也允許法院在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等情形下,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請求權有兩個時鐘

這個權利有時效: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者,亦同。

更關鍵的是,同條規定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所以如果是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先過世,子女無法繼承這個權利,再回頭向在世的父親或母親請求分配;能主張的只有活著的一方。

放進遺產稅會差多少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生存配偶主張這項請求權,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申報時要附上載有結婚登記日期的戶籍資料、夫妻雙方財產及債務明細表、請求權計算表與證明文件。

用一個情境試算2026年(民國115年)發生的繼承案件:先生過世,遺產8,000萬元全是婚後財產,太太婚後財產2,000萬元,有3名成年子女。

  • 可請求金額:(8,000萬-2,000萬)÷2=3,000萬元。
  • 減除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子女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共16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後,不主張請求權的課稅遺產淨額為5,808萬元,稅額約590.15萬元。
  • 主張後淨額降為2,808萬元,稅額約280.8萬元,相差約309萬元。

扣了就要真的給

總統於2026年9月11日修正公布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在第17條之1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的財產,計算扣除數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同條也寫明,繼承人不能拿這些已贈與配偶的財產來履行給付義務。

最常被忽略的是後續期限。納稅義務人要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把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給生存配偶;沒有給付的部分,國稅局會在期間屆滿次日起5年內追繳。依施行細則,除有特殊原因報經核准延期外,補徵稅款還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如果想先弄清楚這項權利和配偶繼承權的關係,可以參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說明,以及配偶過世後在世一方的財產權益整理。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