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洪女的姐姐承繼母親的宗教事業,於生前擔任台北一個禪院住持,並同時管理禪院的土地與財產,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洪女的姐姐經醫院診斷出罹患肺癌,透過兆豐商銀在短時間內,向中國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以躉繳方式投保了94張保單,保單種類有萬能壽險及利變養老險等險種,受益人皆填寫禪院,並於104年病逝。洪女在姐姐病逝後9個月,洪女突然接到國稅局寄發的遺產核定通知書,內容載明洪女為法定繼承人,94筆保單全部列入應繼遺產範圍,保險金總額1億6千多萬元,核定應繳納遺產稅2,180萬元。

 

一、生故保險金不課遺產稅?

保單課稅的相關內容分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二個部份:

A. 被保險人的法源依據有兩個:

遺產贈與稅法16-9: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保險法112條:保險金額給付於指定之受益人時,不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

B. 受益人的法源依據有兩個:

所得稅法4-7: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不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額基本條例12第二項: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111年3,333萬)

綜合上述,在符合保險法第一條意義下的人壽保險於被保險人過世時所發生的保險理賠金,是不用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但財政部在109年7月1日特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發布保險實質課稅八大態樣

包含了要保人帶病投保、高齡投保、舉債投保、身故前密集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躉繳保費、保險給付相當保險費等是在協助民眾釐清那些投保的情形將可能涉及租稅規避,縱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的保險理賠金,仍會被國稅局認定透過保單來規避遺產稅的逃漏稅行為,依實質課稅原則被補課遺產稅並加罰。

 

二、保單的身故受益人可以捐贈公益?
多數人都認為,保單受益人應該與被保險或要保人要具有”關係”才能指定為受益人,但實務上保單的受益人指定依照保險法的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所以保險法對於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並無身份的限制,但各家保險公司的作業規範有不同的約定或規定。

一般來說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有以下六大類:

1. 本人: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的身故受益人指定最常見,如父母親幫子女買人壽保單,一旦被保險人身故,保單受益人多約定為要保人本人居多。

2. 親屬:由其是二親等內的親屬約定最為常見。

3. 同居人或未婚夫、妻

4. 債權或債務關係對象:要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的 “債權人” 可以做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5. 公益慈善團體(財團法人基金會、社團法人):要保人可以指定在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法的 “慈善機構或公益團體、基金會”,做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6. 法定繼承人:基於時間的變化,親屬間生與死是無法規劃的,重大意外事故中更有一家人同時身故的情況發生,所以在受益人順位中最後填上”法定繼承人”可以避免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無受益人下被計入遺產課稅。

 

三、保單列為遺產課稅,是否繼承人就可以分配到身故保險金?

保單列為遺產課稅,與繼承人對於該遺產由無繼承權是二件不同的事情,例如死亡前二年贈與給民法1138條繼承人的財產也是要計入遺產課稅,但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就不會再成為”可繼承的遺產”,同樣的,保險契約基於依保險法第5條、第110條、第112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經要保人指定身故受益人,該保險金額既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人即應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將保險金給付予要保人”指定”之身故受益人,而非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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