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語「」,告訴我們行孝要及時,並且以真誠的心來奉養父母,但在現實中,父母親年邁,總是有病痛纏身或長期安養情況,久病絕對是考驗”孝順”的真心與長度,但病痛的父母親身邊有沒有財產,影響了晚年的”尊嚴”!更多案例是財產一到手,盡孝也告終的慘況!

近日日媒報導,90歲高齡逝世的老翁是當地知名大地主,而三兄弟中的次子年約60多歲。他的哥哥和弟弟長期在外地工作,鮮少回家看望父母。由於長子很早就表達無意繼承家業,母親也在70多歲去世,次子夫婦便繼承了家業,承擔起看護年邁父親的工作;老翁也相當信任次子夫婦,更將存摺交給他們保管。

老翁約80歲時開始思考繼承事宜,此時長子和么兒突然開始積極詢問家族財產,讓老父親相當憤怒,不但親口表示「不要留財產給長子和老么」,之後經由律師的協助完成遺囑,主要內容是依照他的願望「讓次子夫婦平分財產,長子和老么繼承剩餘部分現金」,並在親自簽名蓋章時錄影存證。

老翁於90歲逝世後,律師執行遺囑,無法分到巨額財產的長子和老三勃然大怒,提出遺囑無效舉證及訴訟,如主張父親患失智症,無辨別的能力,因此遺囑應該無效。不過因立遺囑時有全程拍照錄影,並無偽造嫌疑。最終,長子和三子被判敗訴,遺囑仍照原定計畫執行。

利用防不孝條款,保全父母親財產或不分財產給不孝子女!

一、繼承可使用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而所謂虐待,是指對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故在立遺囑時可以於遺囑上註明子女們不孝行為帶來身體上或精神上所造成的痛苦事實,利用遺囑方式不分配遺產。

二、贈與可使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所以父母親可以在贈與之前與子女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換句話說,就是在契約內與子女約定應完成的行為,例如要求子女按月給付生活費、無償讓父母居住在贈與的不動產直至終老,或是要求贈與不動產的租金收益由父母收取等,若子女有違背贈與契約應履行而未履行之義務,則可以撤銷贈與將原贈與財產取回。

三、贈與後的瑯牙棒,依據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之前有個著名案例,曾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李父多年前將北市安和路一戶豪宅送給么兒李男,現值約六千萬元,但兒子有了房子後,多年來賴在家,不工作也不扶養父母,還要老人家負擔水電費等,李父為了讓兒子反省,祭出《民法》防不孝條款,以兒子不扶養父母為由,提告討回豪宅獲准。

真實的社會裡,有太多父母親因為節稅,早早將資產贈與給子女,使得自己一文不值,晚年沒有子女願意照顧的社會新聞發生,處境淒涼,不勝唏噓。或許現代父母親,做好遺產稅稅源的準備,讓財富與自己的人生劃上等號,如有剩餘就用遺囑來分配才是最有智慧的傳富!

本週享稅專題,謝謝您的收聽,我們下週五享稅專題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