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保單一年的保費動輒好幾萬元,不少人會想刷卡繳,順便分期或賺一點回饋。這條路走得通,不過要拆成四件事來看:保險公司收不收卡、刷了能不能分期、銀行算不算回饋,以及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件事——扣款失敗時,保單會發生什麼事。
主管機關鼓勵用可留紀錄的方式繳費
金管會在113年3月14日的新聞稿中,提醒保戶可多利用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扣款、信用卡授權扣款,或直接匯款至保險公司帳戶繳交保費,並避免把保費匯入保險公司以外的帳戶,或把現金交給他人代繳。同一份新聞稿也提到,「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代收現金保費時,單張保單當期以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
用信用卡繳,金管會另外點出兩個細節:
- 授權書資料要填寫正確,授權人簽名處須由授權人本人親簽
- 保險法第115條允許利害關係人代要保人交付保費;若使用的不是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應先向保險公司確認要附哪些關係證明文件
哪些險種能刷:先問保險公司,再看繳費管道
各保險公司收卡的險種範圍並不一致,投保前直接詢問最準確。規範較明確的是行動支付通道。壽險公會與產險公會共同訂定、民國112年10月16日版本的自律規範,對透過LINE Pay、Open錢包串接信用卡繳保費的業務劃了範圍:
- 人身保險:限行動投保或網路投保、以新臺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保險商品首期保費,單筆上限新臺幣50萬元;繳款人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網路投保限要保人
- 產物保險:續保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附自動續保條款的個人保險;新保則涵蓋網路投保、已完成核保的汽機車保險,以及業務員提供繳款單的個人保險
- 只能用本國發行、且收單機構能驗證持卡人身分證號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相符的信用卡
換句話說,投資型保單與外幣保單,至少在這條通道上是排除在外的。
分期:銀行端有法定框架
保費刷卡分期,本質上是發卡機構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務。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
- 必須在持卡人原有信用額度內承作
- 分期期間不得超過2年6個月
- 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有合作時,商店應於交易時以書面告知分期由發卡機構提供,以及費用的計收標準與收取條件;沒有合作關係的,由發卡機構事先告知
同辦法第44條也要求,帳單要列出分期每期應繳本金、利息、費用、未到期金額,以及應付總費用年百分率。標榜零利率的方案是否真的沒有成本,看這個年百分率最直接。
另外要分清楚兩層關係。刷卡分期改變的是你還銀行的方式,不會改變保單上約定的年繳、半年繳、季繳或月繳。保險法第21條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的第一期保費,原則上應在契約生效前交付。
回饋:答案寫在活動條款裡
保費能不能拿回饋,不是法規決定,而是各卡權益與活動條款決定。讀條款時,可以留意這幾類寫法:
- 「保險費」或「保費」直接列在不適用回饋的交易項目
- 「躉繳」「投資型」「彈性繳」等特定保費類型被排除
- 「分期交易」或「分期零利率」不計入回饋
- 保費另訂較低回饋率,或設有每月回饋上限
只要碰到其中一項,就把預期回饋重新算一遍;這時要比的可能是分期成本,而不是回饋率。
扣款日、寬限期與停效的時間差
最需要盯緊的是扣款失敗。金管會111年8月30日同意備查的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5條規定:
- 年繳或半年繳的第二期以後保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至少30日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不另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翌日起至少30日為寬限期間
-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者,保險公司得知未能受領保費時應催告要保人,自催告到達翌日起至少30日為寬限期間
- 逾寬限期仍未交付,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金管會保險局100年6月21日的函也要求,信用卡或自動轉帳扣款不成功時,保險公司除書面催告外,還要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業務員聯繫等方式通知保戶。
停效之後仍有補救空間。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人壽保險停效後6個月內清償保費、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超過6個月才申請,保險公司可在5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申請恢復效力的期限,自停效日起不得低於2年。
額度不足、換發新卡後卡號或效期沒更新、卡片已停用,都可能讓扣款失敗。刷卡繳保費前,先確認卡片效期涵蓋下一次扣款日、額度足夠,收到保險公司的催告通知就當天處理。
想比較哪張卡適合拿來繳保費,可以參考保費刷卡的回饋、分期與繳費期限比較。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