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統計,109年台灣國內總保費收入金額儘管降至1,133億美元,較上年的1,178億美元減少,但全球排名反增不減,一口氣擠進前10名,而保險滲透率也是世界數一數二,110年雖小幅下滑,仍位居全球第二,而保險理財規劃的意義在於保險法第 1 條立法意旨「保險之目的係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意思是用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也可以說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 112 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前段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意旨應指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予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得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乃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故予以免徵遺產稅。

 

一、保單為何會被課遺產稅呢?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不同人時 , 要保人身故,  保單價值併入遺產課稅. 

保險法 第3條規定, 要保人有交付保費之義務,同時也是對此保險標具有保單利益的人,當要保人死亡時, 若被保險人為不同人仍生存, 累積保單價值應歸屬要保人遺留之財產權利,需將『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申報

2. 保單實質課稅原則之八大樣態

財政部對查核投保八大樣態特徵,列為投保時具有規避稅捐之意圖, 國稅局在查核保單性質 、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投保時程等因素後, 會綜合判斷是否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而將該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八大樣態有:躉繳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

3.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未指定其它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由於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則保單無死亡受益人,依照遺產贈與稅法第16條之9的規定,保單的理賠金即併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課徵遺產稅,故在填寫受益人順位時,最後一順位一定要寫”法定繼承人”來避免最後無指定受益人的風險!

 

二、保單在稅賦上的功能價值運用

對於高資產族群客戶 ,可透過提前贈與規劃保單 ,除了可降低未來的遺產的稅賦外,若未來資產要移轉時同時也可創造子女有足夠的財力證明 ,進行買賣式的方式移轉資產,避免因錯誤移轉而產生額外的稅負成本; 且亦能避免子女潛在的婚姻風險,導致財富的外流.

另外做傳承規劃保單安排,也有機會降低遺產稅的稅率,並對預留稅源做好資金準備,並對財富的安排更能符合自己意願來進行分配,也不會受到遺產稅中的特留份的限制.

本週享稅專題,謝謝您的收聽,我們下週五享稅專題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