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帳單上永遠有兩個數字並排:「本期應繳總額」和「最低應繳金額」。手頭緊的那個月,繳最低那一格看起來很合理,也不會被收違約金。但沒繳的那一段並沒有消失,它會開始按循環信用利率計息。到底會多付多少,可以從幾條規定拆開來看。

利率有天花板:年息15%

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這是上限,不是每個人都適用的數字。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4條要求發卡機構依持卡人的信用狀況做差別定價,至少每季覆核一次持卡人適用的利率,所以同一家銀行的兩個人,循環利率可能不同。自己的利率要看核卡通知或帳單。

最低應繳金額是怎麼組成的

金管會民國103年5月23日的令釋(自104年7月1日生效)規定,每期最低應繳金額至少要包含:

  • 當期一般消費的10%
  • 當期預借現金,以及前期未清償消費帳款、預借現金等應付帳款的5%
  • 每期應付的分期本金與利息
  • 超過信用額度的全部交易金額
  • 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的總和
  • 循環信用利息及各項費用

也就是說,第一次只繳最低時,大約是消費的一成;之後每期,舊欠款只要求還5%,再加上當期利息。還款的力道會越來越小,這是只繳最低最容易被低估的地方。

利息從哪一天起算

金管會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5條,讓發卡機構在三種起息日中擇一寫進契約:各筆帳款入帳日、結帳日或當期繳款截止日,但不得早於實際撥款日。利息按每筆帳款的餘額,以適用利率算到該筆結清那天為止。

另有三個保護規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明定不得以複利計息、不得把各項費用計入循環信用本金;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則規定,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帳款,或繳款後剩下未付的金額不到新臺幣1,000元,當期循環利息不予計收。

用一筆5萬元帳單算給你看

假設這期帳單5萬元全是一般消費,沒有舊欠款,適用利率以上限15%計算,一年以365天換算,起息日約定為繳款截止日:

  • 全額繳清:付50,000元,利息0元。
  • 只繳最低:先付5,000元,剩下45,000元進入循環,每天利息約18.5元,到下一期大約30天,累積約555元。
  • 下一期若完全沒有新消費,最低應繳約為45,000元的5%(2,250元)加上利息約555元,合計約2,805元。

照這個方式每個月只繳最低,粗算一年後本金還剩約2萬4千元,這一年付出的利息大約5,100元。如果契約約定的起息日是入帳日,計息天數會往前多算一段,實際金額比這個估算更高。管理辦法第44條要求帳單揭露「每期只繳最低應繳金額,繳清全部帳款需要多久、總共要付多少」,這兩個數字值得每期看一眼。

帳單上哪一欄是全額、哪一欄是最低、自動扣款扣的是哪一個,最好分開核對,可以參考這篇帳單、繳款管道與扣款指示的拆解。

連最低都沒繳:違約金與信用紀錄

金管會民國100年2月9日發布的違約金收取規範規定:

  • 違約金只能採固定金額,最多連續收3期。
  • 當期帳單應繳總額在1,000元以下,不得收違約金。
  • 超過1,000元時,第一、二、三期的上限分別是300元、400元、500元。

範本也要求,循環利息加違約金合計的實質利率超過年利率20%時,發卡機構要在契約中舉例列出計算公式並顯著標示。

更長遠的影響在信用紀錄。應記載事項規定,發卡機構把延遲繳款超過一個月、強制停卡、催收及呆帳等紀錄登錄到聯徵中心前,要在報送5日前通知持卡人。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告的揭露期限,信用卡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1年;催收及呆帳紀錄在清償後揭露6個月,呆帳未清償則自轉銷日起揭露5年。此外,連續兩期繳款未達最低應繳金額,發卡機構不必事先通知,就能降低額度或暫停用卡。

真正要比較的,其實是同一份契約裡的利率、起息日、違約金與年費。申請前若想先把這些費用欄位和回饋文案分開看,可以用這份費用條款與回饋文案的拆欄清單。

謝銘元(艾克斯)喵宇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