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世界一家的理念,台灣人在異地工作與就學而美事發生的異國婚姻,及外籍配偶遠嫁來台成為台灣媳婦或女婿都都是世界一家的美事,但不幸離婚時就會有財產所在國與婚姻登記等之間的法律上的適法問題,其中影響到離婚相關事宜如:夫妻財產的分配、子女監護權、贍養費等權利與義務。

一、首先是在國外結婚,要怎麼離婚呢?

如果您是在美國加州結婚,離婚時就必須符合加州法規

但如果無法雙方協議離婚,需要經過國外法院判決,我國對外國判決原則上是自動承認,因此在美國離婚台灣承認有效。

二、如果在國外結婚要怎麼辦理台灣離婚呢? 

因為結婚登記在國外,不曾在台灣辦過結婚登記,今天又想在台灣離婚的話,你就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才能離婚喔!

補辦結婚登記,就要把當初在國外結婚的所有文件準備好,一併向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要注意喔!國外結婚文件必須先交由駐外使館進行驗證,再交給戶政單位才可以。如果你們人都已經在台灣的話,可能就要委託在國外的親人協助辦理。

三、離婚後財產的分配問題如何處理?

在一方是外國人的情況下,我國法律上的特別法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關於離婚,屬於民事事件中親屬篇的議題,而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就涉及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所以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夫妻雙方有書面合意適用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依其合意。無合意或合意無效,依夫妻共同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夫妻之不動產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前二規定。如果準據法是中華民國法律的話,外籍配偶可依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主張之。

如果是陸籍配偶,則適用兩岸關係條例,依兩岸關係條例第54條:「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故雙方於台灣地區之財產,係適用台灣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也有人說婚姻是愛情的延續,不管您是哪種,婚姻會面對很多的問題,因為結婚並非兩個人的事,而是兩家人的事,需要規事先規劃才有辦理長久幸福。

本週的享稅專題謝謝您的收聽,我們下週五享稅專題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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