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Richbar財顧團隊

隔代繼承是財富傳承中認為可以省一代遺產稅的做法,台灣的遺產稅課徵也很友善,對於隔代繼承並沒有加徵遺產稅(PS:美國稅法中,祖父母如果不把遺產留給子女,而是留給孫子女,超過免稅額的部分不僅要交「隔代移轉稅」還要交遺產稅),但重要的是如果沒有生前規劃或是繼承人間的協調,隔代繼承是不一定可以如願的,最重要是錯誤的協商,可能還為繼承種下了地雷!

隔代繼承的該如何規劃?
一、由被繼承人行動:生前預立遺囑  

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將特定財產由孫子繼承,只要遺囑生效,且不違反特留分的情況下,孫子就可以在祖輩百年時,繼承遺產。部份遺產稅也要由孫子負擔。

二、繼承人的行動:拋棄繼承

依照民法1138條繼承順序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且以近親者優先,故子女在,孫子女沒有繼承權。所以要實現長輩的心願給孫子,就必須子女們全部「拋棄繼承」,才可以由次順位的孫子女取得繼承權,但在行動前要再思考繼承權的計算。

繼承數學題,你的答案是對的嗎?

【案例】母親過世,哥哥A先生與弟弟B先生針對母親留下的遺產,為省一代的遺產稅,協議雙方辦理拋棄繼承,由A哥哥的獨子甲,與B弟弟的一對兒女乙、丙來分別取得AB兄弟應繼承的份額,AB的想法是甲分得1/2,乙丙各分得1/4,請問這是對的嗎?

答案跟你與AB想的完全不一樣,由於當AB去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落到第一順位卑親屬的孫字輩上由甲乙丙為繼承人,但因為還是在第一順位,依照民法應繼份的規定是「平均分配」,所以是甲乙丙各取得1/3,而非大家內心所想的甲1/2,乙丙各1/4!

多一步驟,就能實現心願了!

繼承人的行動—拋棄繼承+遺產分割協議

當甲乙丙都成為繼承人後,可以運用遺產分割協議書,協商繼承的份額依照原本的規劃協議由甲取得1/2,乙丙取得各1/4,這樣才真正實現了大家的心願!

所以,在辦理拋棄繼承前,應將遺產分割協議書也同時準備,才能實現祖傳孫的美意與遺願。

防孫揮霍信託可以打把手!

在完成繼承後,可以運用孫子的名義成立自益信託,由父母親或親友擔任受託人,協助管理繼承來的動產或不動產,到孫子成年或更成熟後,再交其自行管理運用處分。如果是自住房屋成立自益信託,相關稅費包含地價稅、房屋稅等都可依照自用住宅稅率來課徵,所以信託不但可以避免孫子女年幼或不成熟揮霍無度,同時也不會新增租稅成本,是財富規劃中很好的工具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