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Richbar財顧團隊

 「7年來,他們究竟在爭什麼?」媽媽離世4年仍未辦妥遺產登記,繼上演一場兄妹爭產官司,一審、二審經歷3年多書案往返。終於,雙方和解下落幕!

定居美國的妹妹因父母年邁且體弱多病,辭去工作回台陪伴多年,然父母相繼過世,返美後因大環境及年紀關係,讓自己已臨六十歲仍需為退休生活打拼,委屈之餘,覺得該爭取媽媽留下的不動產繼承權益。兩位兄長口頭對妹妹說,媽媽生前交代房子留給兒子們,媽媽本想要立一份遺囑,兒子們覺得不必這麼麻煩,女兒應該會聽媽媽的交代。

媽媽離世後,做妹妹的以Email、簡訊想要討論遺產如何分配,二位兄長情緒激動、拖著拖著始終不願處理,4年過去,妹妹心想再不處理完成,恐留給美國成長的子女去面對不熟悉國家的繼承法令,遂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來分配遺產。法院判決兄妹三人公同共有、各持分1/3,妹妹覺得判決繼承房產持分,對遠在美國生活的她無實質使用,提出要轉換成現金。幾經斡旋商討後,如願完成!

2020年起疫情這二年半來,依內政部台灣房屋移轉登記原因為「繼承」案件的統計數量,每個月都是四、五千件之上,相信不乏是以共同繼承為之,每一位繼承人多遇到房屋持分或土地公有的難題,或繼承不想採持有房產形式,又該如何處理才好?

不動產繼承有兩種型態之持有及處理

共有案件的轉機

不動產繼承案件中,除現金很好分配外,當想要買賣、處分房屋或土地,兩人以上共同持有房屋或土地,或因持分關係或分割考量,常遇到共有人意見不同。有下列幾項:

.房屋土地遭共有人佔用,無法運用該產權
.家族關係雜糾紛多,只希望能簡單處理房產
.共有持分人意見多無法統合,無法取得可行方式
.想按自己想法來處理房產
.共有持分人因故失蹤,無法聯繫
.需要資金周轉,只能持分房產變現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4項「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記得買賣持分房屋時需要先通知其他持分人,詢問是否要優先購買。另外,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如公同共有的部分不好出售,共有人可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提供4個可買賣個人持分不動產、換取現金的建議:

第一、先辦理分別共有,持份賣給其他共有人——相對簡單省事(註1)

第二、用共有房屋的持分做抵押借款——此房產需具價值

第三、連同多數人賣掉共有房產,再按比例分錢~每位共有人皆可分得。

第四、當少數持有人想賣房屋,可選擇賣掉自已持分,向法院申請共有物分割(變價分割) (註2)

採用上述4項作法,仍要走完相當繁瑣程序,過程中不免造成家族或家人間的紛爭!

最方便行使的權利

真心建議名下有房產、土地的父母長輩,能多問問多想想,在有生之年做好適當的安排,擬定一份有效力的「遺囑」,在沒有違反特留分的前提下,可清楚註明每一份不動產留給指定的單一繼承人!

 

註1:需注意,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以贈與論。賣方除了土地增值稅,亦會課徵贈與稅。
註2:常見分割方式:「原物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及「變價分配」等3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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